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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与被告尚玉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尚玉山,李廷香,马建峰,尚春兰,尚玉民,许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1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行。负责人孙晓军,职务:行长。被告尚玉山,男,196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廷香,女,196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马建峰,男,196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尚春兰,女,198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尚玉民,男,197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许桂平,女,197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尚玉山、李廷香、马建峰、尚春兰、尚玉民、许桂平银行存款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车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尚玉山、李廷香、马建峰、尚春兰、尚玉民、许桂平银行存款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