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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执复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周振伦,周健邦,谢素伴,关彩芳,吴玉秀,张如宝等与其他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振伦,周健邦,谢素伴,关彩芳,吴玉秀,张如宝,邓惠梅,周恩胜,周永学,周添富,杨瑞明,关结环,关文意,周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执复1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周振伦,男,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361X。申请执行人:周健邦,男,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3613。申请执行人:谢素伴,女,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3624。申请执行人:关彩芳,女,193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塘口镇裡村东升村;身份证号码:4407241935********。申请执行人:吴玉秀,女,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3622。申请执行人:张如宝,女,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3620。申请执行人:邓惠梅,女,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3629。申请执行人:周恩胜,男,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3610。申请执行人:周永学,男,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3615。申请执行人:周添富,男,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3677。申请执行人:杨瑞明,女,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3681。申请执行人:关结环,女,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3686。申请执行人:关文意,女,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362X。申请执行人:周永军,男,汉族,住开平市;身份证号码:3612。上述13名申请执行人的诉讼代表人:周健邦,身份情况同上。申请复议人周振伦不服执行法院开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6)粤0783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周振伦于2016年4月13日以其已与申请执行人周健邦等13人就本案的履行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按照协议方式进行履行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执行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周振伦撤回其复议申请是自行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执行复议案件审查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复议人周振伦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友华审判员  陈耀强审判员  周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