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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35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缪有义与唐苏辉、黄朝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有义,唐苏辉,黄朝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543-1号申请执行人缪有义。被执行人唐苏辉。被执行人黄朝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1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缪有义与被执行人唐苏辉、黄朝挺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唐苏辉、黄朝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唐苏辉、黄朝挺交纳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308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唐苏辉、黄朝挺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唐苏辉、黄朝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朝挺在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4347.2元,本院依法划拨该笔存款并提存,被执行人唐苏辉、黄朝挺在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354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款发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唐苏辉、黄朝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5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新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