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乐清市梅高电气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雷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梅高电气有限公司,哈尔滨雷诺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462号原告:乐清市梅高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道信,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羽,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雷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斌。原告乐清市梅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雷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哈尔滨雷诺贸易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乐清市梅高电气有限公司货款4171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还款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哈尔滨雷诺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2014年8月22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84300元。原告自认被告用大米抵扣货款19800元、退货47350元,现尚欠41715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雷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乐清市梅高电气有限公司货款417150元及利息损失(以41715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5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哈尔滨雷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怡如人民陪审员 刘浦乐人民陪审员 林晓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