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72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广西凯航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凯航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72民初88号原告:广西凯航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A区2栋28楼。法定代表人:高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霄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0号南湖名都广场A座20层。法定代表人:孙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凯航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飞翔1”轮共有人黄石市恒风海运有限公司未参与本案诉讼,将与其共同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凯航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29元,退还原告广西凯航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维琳审 判 员 苏 斌人民陪审员 秦晓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零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