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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1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梁培光与卢淑元、周福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培光,卢淑元,周福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1民初515号原告梁培光,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委托代理人陆宇,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淑元,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告周福钊,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培光诉被告卢淑元、周福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卢淑元已履行完毕本案债务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培光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梁培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庆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