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8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冉碧丽与杨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碧丽,杨开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2384号原告冉碧丽,女,195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刘银勇,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开文,男,1960年5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冉碧丽与被告杨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碧丽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碧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碧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冉碧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