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8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冉碧丽与杨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碧丽,杨开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2384号原告冉碧丽,女,195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刘银勇,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开文,男,1960年5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冉碧丽与被告杨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碧丽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碧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碧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冉碧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