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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民终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农宜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农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终63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农宜。委托代理人:王爱华,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丹丹,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陈农宜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1民初13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一是上诉人是陈诜的直系后代,是陈德诒的女儿,上诉人为此已经提供了干部履历表等证据予以证明。二是上诉人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上诉人作为陈诜的直系后代理应享有继承权,而目前海宁市文物保护管理所占有了九龙匾,侵犯了上诉人作为所有权人应当享有的对世权,因此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九龙匾所有权归上诉人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而不应作实体上的审查,原审法院认为必须要在确认上诉人父母或祖父母曾取得九龙匾所有权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属于超越了形式审查范围,剥夺了公民的诉权。且从上诉人提交的陈午桥证明及嘉兴日报的报道可以证明九龙匾是从拆除上诉人的老房子中取得的。三是上诉人向相关部门信访时,信访部门答复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来看,九龙匾是海宁市文物保护管理所依法收藏、保护的文物,系上世纪八十年代原盐官房管所向原盐官文物保护管理所上交所得并收藏。中华民族历史文化悠久,名人辈出,珍贵文物不计其数,若仅依历史名人的后代即可构成直接利害关系人,并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现由他人收藏的相关文物为其所有,则难免引发大量诉讼甚至是滥诉,从而对正常的诉讼秩序和文物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故对于相关文物的所有权确认诉讼,不能依起诉人为历史名人的后代即当然认定其为诉讼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故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九龙匾归其所有,其应当提交证据证实原盐官房管所上交九龙匾之前,九龙匾归其所有的证据,不能仅以其是陈诜的直系后代而当然认定其是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综上,原审认为上诉人不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李美凤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