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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947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娟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