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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姚长甫与吴兴荣、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长甫,吴兴荣,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24民初1382号原告:姚长甫,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许洪滔,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兴荣,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三清村12社组织机构代码证:68610369-5法定代表人:吴兴荣,总经理。原告姚长甫诉被告吴兴荣、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长甫的委托代理人许洪滔和被告吴兴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长甫诉称:被告吴兴荣以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公司名义承包仪陇县新政大桥头君临天下小区建设工程,原告姚长甫在该工程做工。2014年1月28日被告吴兴荣向原告出据欠条一份,欠原告人工工资4196元,定于2014年4月底前付清,经原告催收至今未付。该工程系被告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吴兴荣系法定代表人,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给付工资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兴荣、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姚长甫工资属实,工资应该给,君临天下项目是川北数码港分包南充市宏合建筑劳务公司,我公司又在宏合公司承包了部分劳务,工人工资由华陵房产公司打卡给工人,我公司在该项目也垫付了100多万元包括工人的工资。现要求追加南充市华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宏合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为被告,连带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被告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了仪陇县新政镇大桥头“君临天下·国际花园”二期电梯公寓楼劳务分包工程,原告姚长甫在被告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该工程处务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向原告姚长甫结清劳务报酬。2014年1月28日,被告吴兴荣向原告姚长甫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今欠姚长虎人工工资肆仟壹佰玖拾陆元,2014年4月底之前付清。欠款人:吴兴荣。2014年1月28日。”欠款约定的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庭审中,被告吴兴荣陈述欠条中的姚长虎与本案原告姚长甫系同一人,是我把字写错了。本院认为,原告姚长甫为被告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双方系有效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姚长甫应获劳动报酬。被告吴兴荣系被告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其出具的工资欠条具有劳务报酬结算性质。被告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按该欠条所确认的金额向原告姚长甫给付劳务报酬。被告吴兴荣向原告出具欠条系代表公司履行职务,其行为不构成债务加入与承担,被告吴兴荣自身不承担款项给付义务。故原告姚长甫要求被告吴兴荣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务报酬,系违约行为,应从欠条出具之日承担原告利息损失,利息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姚长甫主张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利率计付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南充市华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宏合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不是本案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被告要求追加三公司为被告,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长甫劳动报酬4196元,并从2014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长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四川松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