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芮某某与王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某某,王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669号原告芮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王某某,男,回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芮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芮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熙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颖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