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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6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谢如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自贸试验区支公司、黄高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如欣,黄高明,周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自贸试验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6335号原告谢如欣,女,199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谢玉时(原告父亲),住上海市保定路***弄***号***室。被告黄高明,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周娟,女,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自贸试验区支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XXX号XXX楼。负责人黄子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莉娜,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昱昆,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如欣与被告黄高明、周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自贸试验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管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