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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甘肃某某有限公司、永昌县某某有限公司、金昌某某有限公司、付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永昌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甘肃某某有限公司,永昌县某某有限公司,金昌某某有限公司,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保13号申请人金昌某某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永昌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被申请人甘肃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永昌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金昌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付某某,男,汉族,甘肃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被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金昌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与永昌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甘肃某某有限公司、永昌县某某有限公司、金昌某某有限公司、付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的过程中,于2016年4月12日将被申请人永昌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权益及股份变更登记手续予以冻结,并将土地手续登记查封。至此,本案部分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开   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俞志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紫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