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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蔡娜与被执行人陈弈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娜,陈弈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06号申请执行人蔡娜被执行人陈弈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娜与被执行人陈弈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弈心所有的吉E177**号车辆。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弈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陈弈心所有的吉E177**号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