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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伊金霍洛旗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白治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金霍洛旗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白治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1878号原告伊金霍洛旗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42335-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党政综合办公大楼后楼。法定代表人刘俊杰,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孙亮,伊金霍洛旗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部部长。委托代理人高海芬,伊金霍洛旗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被告白治云。原告伊金霍洛旗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治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白治云向原告交纳2014年8月16日至2015年8月15日物业费1976.05元和违约金622.46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伊金霍洛旗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金霍洛旗宏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牛建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敬平法条链接: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