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钟霞云诉胡金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8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霞云,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层。委托代理人李恒康,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金屏,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弄XX号XX室。委托代理人季敏晖,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霞云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钟霞云与胡金屏系楼上楼下邻里关系,均为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公有房屋承租人,钟霞云租赁部位为:底层南间、天井、底层阁楼,公用底层灶间、底层小卫生间、晒台;胡金屏租赁部位为:二层前间、二层阁楼、二层后间,公用底层灶间、底层小卫生间、晒台。胡金屏于2015年2月置换房屋入住,随后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将二层前后间打通,在二层房屋中安装了厨房设施设备,并搭建了卫生间,安装水斗、马桶等设施设备,胡金屏还将二层阁楼改建,扩大了阁楼面积,将阁楼与公用晒台之间的通道封闭(原阁楼入口处),改建成了卫生间,安装了卫浴设施设备;胡金屏还对房屋进行了其他装修改建。为此,钟霞云提出异议,房屋管理部门上海永平置业有限公司也于2015年6月8日向胡金屏发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要求胡金屏对擅自在房屋内添装卫生设备的违规行为予以整改。现钟霞云诉至法院,要求胡金屏拆除二层房屋内的厨房设施设备、卫生设施设备及其管道;拆除二层阁楼的卫浴设施设备及其管道、拆除阁楼扩建部分,恢复阁楼原状。审理中,经法院现场查看,胡金屏已经拆除了安装在二层卫生间中的马桶,但附属管道并未拆除。胡金屏也希望能与钟霞云协商解决,但钟霞云坚持认为胡金屏有公用厨卫,不影响胡金屏对厨卫的需求,坚持要求胡金屏恢复房屋结构。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另胡金屏对钟霞云在其房屋天井内的搭建已另案起诉。原审认为,相邻之间应本着团结互助、有利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方在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搭建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对他人的正常生活、居住安全等造成妨碍。胡金屏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在相邻住户居室上方搭建水斗、厨房设施设备,客观上对居住楼下的钟霞云的正常生活及居住安全带来了影响,侵犯了钟霞云的合法权益,故钟霞云要求胡金屏拆除二层房屋内的搭建物及其管道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胡金屏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擅自扩建阁楼,其行为显属不当,但钟霞云从相邻妨碍的角度认为胡金屏搭建的阁楼极大影响钟霞云的居住安全而要求胡金屏拆除,其提供的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至于该搭建物系违章搭建,则非法院处理范围,且钟霞云与胡金屏均为公有房屋承租人,钟霞云认为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向房屋出租人反映,由房屋出租人予以处理。但胡金屏扩建阁楼而封闭的通道,属公用部位,胡金屏理应拆除扩建物,恢复原状。胡金屏未与相邻方协商一致,擅自改变阁楼用途,改建成卫生间,对相邻方带来一定的影响。在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钟霞云要求胡金屏拆除阁楼内的卫浴设施设备及其管道,法院予以准许。胡金屏不同意拆除搭建物的抗辩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胡金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搭建在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二层房屋内的水斗、厨房设施设备及其管道予以拆除;二、胡金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二层阁楼朝北扩建部分予以拆除;三、胡金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二层阁楼安装的卫浴设施设备及其管道予以拆除;四、驳回钟霞云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胡金屏负担。判决后,钟霞云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上诉称:被上诉人对阁楼违章扩建明显损害了上诉人的相邻权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居住的房屋为公租房,从建造至今已有近60年的历史。因为时间久远,房屋本身也是砖木结构,经不起住户对原有住房结构进行扩建与改造。被上诉人的扩建部分是建造在建筑物共有部分上的,被上诉人违章施工搭建的行为给相邻住户带来重大影响,并且导致了上诉人墙体无法承受重压而开裂,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居住安全。故请求二审法院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主文为: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二层阁楼扩建部分(包括朝北扩建部分与朝南扩建部分)予以拆除。被上诉人胡金屏则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在二审中,本院到涉案房屋现场进行了勘查,被上诉人已拆除了违章搭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上下邻居关系。被上诉人擅自搭建的扩建物和厨卫设施,影响了相邻妨免关系,应当予以拆除。二审中,被上诉人已拆除了搭建物。原审法院依法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其余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钟霞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薇佳审判员 唐建芳审判员 盛伟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