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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4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余涛与陈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涛,陈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546号申请执行人余涛,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陈建辉,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余涛与被执行人陈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银民终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银民��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建辉偿还余涛借款1090000元及利息833015.89元;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73元、缴纳案件执行费21824元,共计1964212.89元。诉讼前(2015)兴民初字第7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建辉在银川市兴庆区大新乡拆迁办公室拆迁安置房544.8平方米的财产权益。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地址未找到被执行人陈建辉下落。后查明通过因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12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建辉在大新乡村委会拆迁安置房财产权益及相关补偿手续,2016年3月9日轮候冻结了陈建辉名下位于兴庆区两套房屋产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银民终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戴岩松代理审判员  何永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郜儒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