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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桂芬、林宝升与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芬,林宝升,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220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芬。原告:林宝升。被执行人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大庆。法定代表人:葛永卫,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桂芬、林宝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68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铁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