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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979号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寿阳县朝阳街158号。法定代表人魏树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弓海渊,男,该公司信贷部职工。被告杨某,女,汉族,寿阳县平头镇潘沟村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寿阳县平头镇北张芹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润仙人民陪审员  聂珲才人民陪审员  聂银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正文(校对人:聂正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