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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467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