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吉红章诉被告陕西省司法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红章,陕西省司法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04行初43号原告吉红章。被告陕西省司法厅。法定代表人乌永陶。委托代理人刘坚、XX。本院在审理原告吉红章诉被告陕西省司法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吉红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红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红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王艳玲审 判 员  耿卫星人民陪审员  李月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师亚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