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与肖丽平、王许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肖丽平,王许阳,湖南省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林,徐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被执行人肖丽平。被执行人王许阳。被执行人湖南省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小林。被执行人徐玉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与被执行人肖丽平、王许阳、湖南省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林、徐玉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肖丽平名下的房权证号00××13、00××09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先予查封,被执行人肖丽平、王许阳名下的房权证号00××87、00××88的房产已办理最高额抵押,且被其他法院先予查封,被执行人肖丽平名下的湘K×××××号小车已于2012年12月19日办理抵押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名下,且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肖丽平、王许阳、湖南省喜得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小林、徐玉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能立即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1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武审判员 朱焕华审判员 刘艳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