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04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明举诉被告刘仁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举,刘仁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4民初513号原告张明举。委托代理人鞠鹏。被告刘仁甲。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明举诉被告刘仁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举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举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举承担。代理审判员 曲文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