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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赖昌顺与被告王加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昌顺,王加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2900号原告赖昌顺,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王加用,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昌顺与被告王加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昌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6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32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姝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钟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