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孔维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孔维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881号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人民西路54幢5楼。法定代表人:林金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广庆,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敏,系公司员工。被告:孔维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维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