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3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刘广华诉苗怀亮、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华,苗怀亮,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337号原告刘广华,男,汉族。被告苗怀亮,男,汉族。被告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襄垣县府前路华宝焊接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治军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华诉被告苗怀亮、襄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物权保护纠纷中,原告刘广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共识,自愿私下解决,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广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若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