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1执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大洋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市大洋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1执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应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市大洋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荣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大洋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川3221执4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市大洋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市盐市口支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成都市大洋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市盐市口支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18.90元(大写:贰万零伍佰壹拾捌元玖角)予以划拨至汶川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并对该账户继续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