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321民初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詹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青2321民初第93号原告赵某,女、藏族。被告詹某某,男、汉族。原告赵某诉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被告詹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2010年11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与2011年1月24日在青海省循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2月生育女儿詹某甲。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导致婚后矛盾不断,被告经常彻夜不归在外打麻将,甚至是连续二、三个月都不回家,对原告更是不闻不问,被告每个月5000元的工资全部用于赌博和买彩票,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女儿出生后十天被告就消失不见,未照顾妻儿,住院费用都是原告父亲交纳,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总是会用冷暴力对待原告,有时甚至一两个月对原告不理不睬,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2015年4月2日至今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劝解,但无效,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一、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二、婚生女詹某甲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三、位于同仁县隆务镇夏琼北路1幢6单元632室(面积67.79平方米)房屋一套归原告所有;四、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和原告是经人介绍与2011年结婚,由于本人在玉树州上班,原告在同仁县养路段上班,处于分居状态,为改变这种状况,我筹借10.1万元,原告家人筹借4万元购买了面积为67.7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同仁县隆务镇夏琼北路1幢6单元632室),购房款我通过原告归还岳母1万元。2012年12月女儿詹某甲出生后,原告调到高速公路管理局工作,每年只有公休假才能回家,很少有时间照顾孩子,只能在春节期间团聚,而我一直在玉树上班,每年也只有五、六个月的时间照顾孩子,所以孩子在出生后一直由外婆和爷爷奶奶共同拉扯,2013年9月岳母去世后,孩子由爷爷奶奶抚养至2016年春节,我并不存在原告所说的“经常彻夜不归地打麻将,甚至两三个月不回家”的情况,我喜欢打麻将,但不是为了赌博,只是业余消遣,我不喜欢买彩票,原告说被告总是用冷暴力对待原告,更是无稽之谈。我们不可能有一两个月的共同生活时间,怎么会有那么长的时间的家庭暴力。原告为支持诉求,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2011年1月24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户籍本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婚生女詹某甲的出生年月日,落户于外祖母路顺英户籍。3、同仁县房屋买卖契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赵某于2011年2月24日购买银某某住房一套,房产座落于同仁县隆务镇夏琼北路1幢6单元632室,建筑面积67.79平方米。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上述已购买房屋已办理产权过户,取得所购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质证称,对第一份证据结婚证,无异议。对第二份证据常住人口登记卡,无异议。对于第三、第四份证据提出异议称:原、被告确实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是证据是复印件,未提供原件,记载事项及内容与原件是否一致,存在异议。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3、4被告对真实性提出异议,而原告又未出示原件,故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詹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1年1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2012年12月3日生育婚生女詹某甲。2015年4月2日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分居,原、被告在同仁县隆务镇夏琼北路有房屋一套。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区分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进行综后分析。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互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应当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好,但出现矛盾后,双方未能进行及时、坦诚的沟通与交流,检讨自身存在的错误和问题,增进夫妻感情,而是采取分居、回避的方式处理矛盾、解决矛盾的方法不当。现原告提出离婚诉讼,但未提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任何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红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