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正伟与敖司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伟,敖司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185号原告张正伟,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好力保乡。被告敖司南,男,25岁,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纳兰雅居1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伟诉被告敖司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伟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正伟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美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