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3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正伟与敖司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伟,敖司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185号原告张正伟,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好力保乡。被告敖司南,男,25岁,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纳兰雅居1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伟诉被告敖司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伟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正伟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美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