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民初27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吴志敏与翁建新、沙依巴克区长江路建兴浙江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转普通)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敏,翁建新,沙依巴克区长江路建兴浙江大酒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2765-1号原告:吴志敏,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周庭全,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建新,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XX帆,新疆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沙依巴克区长江路建兴浙江大酒店,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号。经营者:倪庆蕊。委托代理人:张静媛,新疆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敏与被告翁建新、沙依巴克区长江路建兴浙江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当事人争议大,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汤秀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