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曹团政与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团政,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160号原告:曹团政。被告: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1号屯光镇政府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000000031429。负责人:祖恩华。被告: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弋江嘉园二期S6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200000025028。法定代表人:戴自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团政诉被告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程文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婉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