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金有与薄井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有,薄井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337号原告赵金有,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薄井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有与被告薄井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金有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金有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金有负担。审 判 长 刘耀勇审 判 员 裴忠朗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