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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金有与薄井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有,薄井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337号原告赵金有,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薄井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有与被告薄井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金有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金有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金有负担。审 判 长  刘耀勇审 判 员  裴忠朗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