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岳玉梅与大庆市新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玉梅,大庆市新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45号原告岳玉梅,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大庆市新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张铁匠。法定代表人李荣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玉梅与被告大庆市新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岳玉梅承担。审 判 长 邱 剑人民陪审员 宋建霞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