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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杜永爱与被告刘彦兵、刘建兵、刘飞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爱,刘彦兵,刘建兵,刘飞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623号原告杜永爱,男。被告刘彦兵,男。被告刘建兵,男。被告刘飞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爱与被告刘彦兵、刘建兵、刘飞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永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永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全额退还原告杜永爱。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