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杜永爱与被告刘彦兵、刘建兵、刘飞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爱,刘彦兵,刘建兵,刘飞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623号原告杜永爱,男。被告刘彦兵,男。被告刘建兵,男。被告刘飞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爱与被告刘彦兵、刘建兵、刘飞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永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永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全额退还原告杜永爱。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