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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恢1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康健、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康健,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甘正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恢1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凤仙,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向东。被执行人:康健。被执行人: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盛友国际汽车城内)。法定代表人:康健。被执行人:甘正楼。关于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健、铜陵福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甘正楼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4)狮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康健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