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新华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乔小波、乔安波与被告辛瑞、刘红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新华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乔小波,乔安波,辛瑞,刘红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027号原告榆林市新华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平,系公司总经理。原告乔小波,男,无固定职业。被告乔安波,男,无固定职业。被告辛瑞,男,无固定职业。被告刘红红,男,个体户。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新华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乔小波、乔安波与被告辛瑞、刘红红、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新华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乔小波、乔安波共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新华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乔小波、乔安波共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新华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乔小波、乔安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退还原告榆林市新华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乔小波、乔安波。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