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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执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莲与常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莲,常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03号申请执行人张莲,住天祝县某镇某小区,居民。被执行人常华山,住天祝县某镇祝某路142-27号。本院在执行张莲申请执行常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常华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常华山于2016年2月25日前自觉履行(2015)天法民初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华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常华山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700元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佐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国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