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谢露露与张建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露露,张建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982号原告谢露露,女,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委托代理人彭敬国,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建锡,男,出生日不详,苗族,重庆市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谢露露诉被告张建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谢露露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露露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露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谢露露预缴25元),由原告谢露露负担。审判员 王 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显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