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丹丹诉被告田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丹,赵福山,田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81民初408号原告李丹丹,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赵福山,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田靖,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李丹丹诉赵福山、田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新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丹丹到庭参加诉讼,赵福山、田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丹丹诉称,赵福山于2015年3月25日说个人急用钱向李丹丹借款8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每月25号支付上月利息,还款日期为2015年4月25日,并于借款当日为李丹丹出具借据一张,田靖自愿为赵福山提供担保,并在借据上签字。此款到期后经李丹丹多次索要赵福山至今未还。李丹丹要求赵福山、田靖立即给付借款本金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赵福山未作答辩。田靖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赵福山与田靖到李丹丹处借款8万元,三方同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李丹丹向赵福山提供借款8万元,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每月25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4月25日止,田靖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此款到期后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李丹丹向法庭提举的借据合同一份及其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李丹丹与赵福山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李丹丹已向赵福山提供了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赵福山应当及时偿还借款。故李丹丹主张赵福山偿还借款8万元的理由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田靖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因双方对担保方式未作约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福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李丹丹借款8万元;二、田靖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李丹丹已预交),由赵福山、田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新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