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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巢某某诉大连世茂龙河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某某,大连世茂龙河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元著同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784号原告巢某某。被告大连世茂龙河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沸,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大连元著同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庄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某某诉被告大连世茂龙河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元著同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意向金退还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475元,由原告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守玲审 判 员  孟 虎人民陪审员  王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乔方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