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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执0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与顾瑞泉、何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顾瑞泉,何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0646号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住所地如东县。负责人杨鹏,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好好,银行职员。被执行人顾瑞泉。被执行人何刘。申请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以下简称南坎支行)与被执行人顾瑞泉、何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0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内容,“一、被告顾瑞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利息(含逾期罚息)26847.36元,合计人民币66847.36元(计算至2014年3月10日)。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罚息月利率11.9475‰计算。二、被告何刘对被告顾瑞泉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采取司法查控措施,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申请人代理人与案外人何新安到庭谈话,并达成一直和解协议如下:“一、案外人何新安当场履行执行费1093元;二、对于余款,案外人何新安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执行款20000元,2017年12月30日之前将余款一次性付清;三、申请人对此方案表示同意,不要求本院对两被执行人继续强制执行,并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四、若案外人何新安有任何一期未能履行到位,申请人有权就尚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款,申请对本案被执行人恢复执行。”本案暂难执行到位,应予终结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本案尚余执行款79546.79元未能履行到位。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存款查询回执、房产查询回执、车辆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采取司法查控措施,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代理人与案外人何新安到庭谈话,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暂难执行到位,应予终结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其他规定精神,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和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潘惠慈执行员  单 勇执行员  高沿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