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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晓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1198号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庆军,系该行清收员。被告杨晓勇,男,现住公主岭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交纳,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5元,由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乃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燕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