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其策与董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其策,董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157号原告黄其策。委托代理人张君宝,河北(白沟)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波。委托代理人王文清,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其策诉被告董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其策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其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其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其策负担。审 判 长 张秋丽人民陪审员 刘素静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