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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其策与董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其策,董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157号原告黄其策。委托代理人张君宝,河北(白沟)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波。委托代理人王文清,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其策诉被告董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其策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其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其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其策负担。审 判 长  张秋丽人民陪审员  刘素静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