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曾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姜集楣,系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以给予被告六个月和好磨合期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希望双方把握机会,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曾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查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人民陪审员  吴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