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曾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姜集楣,系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以给予被告六个月和好磨合期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希望双方把握机会,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曾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查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人民陪审员 吴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