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3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孟艳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孟艳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366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被执行人孟艳燕,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6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孟艳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孟艳燕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被执行人孟艳燕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孟艳燕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孟艳燕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孟艳燕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