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民初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晓良与张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良,张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00337号原告张晓良。被告张宏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良与被告张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良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晓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玫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