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民初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莫文雄与冯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文雄,冯珍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134号之一原告:莫文雄,男,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814。被告:冯珍英,女,汉族,住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325。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文雄诉被告冯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5日向原告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按期限预交受理费,也无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文雄负担(原告莫文雄已预交受理费177元,本院应退回88.5元给原告莫文雄)。审 判 长 刘东经审 判 员 古辉林人民陪审员 顾静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