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赵振普与河北豪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普,河北豪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7民初903号原告赵振普,男,汉族,1984年12月7日出生,住南皮县。被告河北豪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豪,职务为执行董事。案由:借款合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于2015年8月10日在原告借款400000元,被告于2016年4月17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其余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