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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赵振普与河北豪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普,河北豪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7民初903号原告赵振普,男,汉族,1984年12月7日出生,住南皮县。被告河北豪彬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豪,职务为执行董事。案由:借款合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于2015年8月10日在原告借款400000元,被告于2016年4月17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其余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