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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2016)湘0682民初159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159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桃林镇永丰村。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临湘市桃林镇。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查明,张某某已于2014年向本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本院已于2015年1月12日对该案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已于原告此次起诉前向本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本院已就此作出生效判决,原告此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李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