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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6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仰得化工有限公司与森图(厦门)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仰得化工有限公司,森图(厦门)展示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6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仰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254号。法定代表人陈超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祥文、唐帅华(实习),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森图(厦门)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后垵2228号。法定代表人鲜志华。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仰得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森图(厦门)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4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79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尚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4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来源:百度搜索“”